中石化王妙云在任安全事故集锦
王妙云任职期间,与其职责相关且造成死亡的事故主要包括2013年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62人死亡,王妙云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和2025年岳阳受限空间窒息事故(2人死亡,王妙云为涉事企业法定代表人)。
岳阳“8·5”受限空间窒息事故
这起事故发生在王妙云担任湖南石化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
事故概况:2025年8月5日,中石化湖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建设项目发生受限空间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40万元。
王妙云的关联:事故调查报告明确指出,涉事企业中石化湖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王妙云。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原因是“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外包队伍管理不严、风险管控措施失效”等。
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爆炸事故
这是王妙云任职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副主任期间,与其职责关联最直接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概况:2013年11月22日,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后在青岛黄岛区发生爆燃,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王妙云的责任: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王妙云作为炼油事业部副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长岭分公司“5·2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概况:2014年5月29日,中石化长岭分公司热电作业部维修人员在对长炼Ⅰ站主6KVⅠ段母线进行维修时发生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万元。
直接原因:检修班班长违章作业,在未确认安全措施是否完全符合现场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不慎触碰上方带电母线。
管理原因:作业现场危害识别不足,未识别出上方母排带电的风险;现场安全监督不力,安全监督人员同时是检修作业人员,导致监督形同虚设。
责任认定:事故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了处理。但调查报告的责任追究部分,主要针对的是长岭分公司热电作业部及相关车间的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
关于对巴陵石化己内酰胺搬迁项目“5·19” 起重伤害事故及专项督查问题处理的决定
事故概况:2022年5月19日,在己内酰胺产业链搬迁项目工地上,承包商使用塔吊吊运材料时发生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利锋、项目经理田世军、项目部安全负责人钟拥军及该公司聘请的塔吊维保人员商嗣华等11名企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经评估组核查,上述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已全部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归档。
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华夏石化监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经评估组核查,上述3家公司已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均已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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