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湘行终874号-相关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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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湘行终874号案件开庭前,我依法向合议庭提出对吴博、王慧芳的回避申请。吴博仅以“已口头向院长报告,院长作出不予回避决定”为由予以拒绝,但未向我出示任何书面决定、审批记录或院长签批依据,亦未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履行回避程序。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亦剥夺了当事人知情权、监督权和复议权。
此前,吴博、王慧芳曾参加本人另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2025)湘行终44号的合议庭。在该案中,二人未查明关键事实即作出不当裁判,已对本人形成明显的不利影响,依法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既有裁判参与情况,足以认定二人对本案可能造成客观的不利因素,依法应当回避。
然而,本案中所谓的“院长批复”至今未提供任何书面材料,既无院长签名、无印章、无审批流程记录,亦无送达。当事人仅被告知“口头批复”,显然无法采信。该做法实质上构成越权处理、规避回避程序、损害公正审判的行为,体现出程序上的随意性与失范性,使回避制度流于形式。
综上,合议庭成员吴博以口头方式拒绝回避,未按法定程序出具书面决定,已构成明显的程序违法。此种不依法履行回避制度的做法,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更可能导致案件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进而影响实体审理的公正性。本人将依法继续行使程序救济权,包括对不予回避决定提出复议,以及在必要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附件:通话录音.m4a
附件:庭审直播申请书.pdf
附件:线上开庭申请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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